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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时间:2010-7-20 15:35:26 来源:阅读数:


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书

 

201011日-20101231日)

           

 

根据《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签订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以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本部门或辖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二、本部门或辖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三、本部门或辖区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在合格分以上。

本着“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本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附件: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单位):

 

签字人:                       签字人:

 

二○一     

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对全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按照全面建设“平安莲都”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努力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实现2010年全区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同比“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完成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考核范围、分类及主要职责

(一)考核范围及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的轻重程度,实行分类考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类单位:碧湖镇、大港头镇、联城镇、老竹镇、岩泉街道、白云街道、紫金街道、万象街道

二类单位:雅溪镇、高溪乡、峰源乡、太平乡、仙渡乡、丽新乡、黄村乡、双黄乡

2、区级有关单位

一类单位:安监局、公安分局、建设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供电局、质监分局、国资公司、经贸局、风景旅游局

二类单位:古堰画乡管委会、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农业局、农办、文广新局、国土分局、行政执法分局、环保分局、卫生局、药监分局、民政局、采砂办、林业局、工商分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民宗局、妇联、总工会、供销社、莲都农村合作银行

(二)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

1、根据《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责任的规定》履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各类建设施工项目,除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广电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职责外,项目业主单位(含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单位)负责业主安全监管职责。

三、考核内容

(一)基本分考核

基本分考核分三大部分,即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指标占50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占100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占150分,总分300分。

1、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指标

各被考核单位一般事故死亡人数为零指标。突破指标扣分标准:一类单位死亡一人,监管主体单位扣25分,业主单位和协管单位分别扣15分;死亡二人该项均不得分。二类单位死亡一人,监管主体单位扣35分,业主单位和协管单位分别扣20分;死亡二人该项均不得分。

②区公安分局按GDP口径1.5计算,超过控制数扣20分,同比升降2%减加1分。其它被考核单位全年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超3万元(含3万元)扣20分,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1万元(含1万元)扣10分。

2、较大及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监管主体单位、属地监管单位和业主监管单位、部门监管单位该项均不得分。

3、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评分办法

一加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建立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分管领导协助抓落实、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4、认真及时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按《规定》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5、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制度,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6.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20分)

 

 

 

 

 

1.落实《规定》要求,党委(党组)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每半年1次,每少1次扣2分;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少1次扣2分。行政正职和其他行政副职在职责范围内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一次,每少一次扣2分;

2.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各类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少1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1-2分。

3.未出台《规定》相关配套文件扣5分,未抓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4.未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扣3分;

5、未建立安全生产警示和问责制度的,扣3分;

6.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每次扣3分。

此项最高扣20分。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求:

⑴制定实施隐患整改方案。

(2)适时公布重点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和每月更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

(4)隐患治理领导、责任人员和整改措施、资金到位。

(5)每月上报隐患排查整改统计报表。

(6)写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总结,并于1215前报区安委办。

2、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本地、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有针对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20分)

1.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⑴未拟定实施方案的,扣5分;方案缺乏可操作性,退回重做的,扣3分,方案迟报的扣2分。

(2)未公布重点安全隐患的扣5分,不按时公布的扣2分。

(3)未建数据库扣3分,未每月更新数据库的,每次扣2分;缺项一处扣1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

(4)未制定有效地整改方案和整改责任未落实或整改资金未落实的,查到一次扣3分。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及时销号的,每处扣3分。

(6)整改期间及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发生死亡事故的,扣3-8分。

7)未每月报送排查整改统计分析表和开展督查验收的情况,扣2-3分。

8)总结未交扣3分,迟交扣2分。

2、专项整治:

⑴相关领域整治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的,少1个扣2分;

(2)专项整治不彻底的,扣2-5分;

(3)专项整治后三个月内发生事故的,扣5分;

(4)专项整治未组织督查验收的,扣2分。

此项最多扣20分。

 

 

 

基层基础建设

1.完善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例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公告公示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各项工作。

2.规范和完善党政安全工作部署文件、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安全生产督查督办、政府安全例会、领导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领导安全检查、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责任考核奖惩、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数据库、危险源监控、事故报告、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台帐。

3.乡镇、街道、部门安全监管岗位职责明确。

4.建立安全生产“一企(生产经营单位)一档(案)”。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高危行业建立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6.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扩大标准化建设范围。

7.深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评估查漏补缺工作,实施ABCD分类监管,有侧重地抓好CD类监管,提高层级。

8.健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相应的安监站和配备监管人员;辖区内行政村和社区配备公共安全协管员;辖区或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省《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0分)

9.完善和落实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且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

1.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不健全甚至未实施的每少1个扣2分,不完善的每1个扣1分,虽有但形同虚设的每个扣1分。

2.安全台帐每少一类扣3分,不完善的1类扣2分。

3.乡镇、街道、部门安全监管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2-5分。

4.7人以上(含7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一企一档”的,扣1-3分。

5.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扣5分;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扣5分。

6.标准化工作未开展或不符合要求的,扣2-5分。

7.未深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评估查漏补缺工作的,扣2-5分;未实施分类管理的,扣2-5分。

8.乡镇、街道未按规定组建或确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扣2分;安全监管人员未按规定100%配备的,少1人扣1分;辖区内村和社区公共安全协管员配备率未达到80%的,扣1-3分;辖区或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9.本部门或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不完善的的扣2分;有预案但没有演练的扣2分。未向区安委办报送演练方案和总结的分别扣2分。事故发生后救援不当的每次扣2分。

此项最高扣20分。

 

安全检查

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与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

1.主要领导带队到辖区(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场所、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突出环节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2.其他领导到各自分管领域的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3.每次检查:①要有现场记录,有被检查单位现场人员签名;②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登记,建立隐患治理数据库;③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天发限期整改通知书;④对隐患整改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验收;⑤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立案查处;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销号。

4.检查和整改情况在节会结束后的三天内书面报区安委办。

5、次月3日前按时报送安全管理月报表并留档一份。(15分)

1.主要领导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2分。

2.其他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2分。

3.检查无现场记录、无被检查单位现场人员签名的每次扣1分;对事故隐患未及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项扣2分;对隐患整改情况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项扣2分;验收不合格、不继续跟踪督办的每次扣3分。

4.检查和整改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区安委办的每次扣2分。

5、安全管理月报不报一次扣2分,迟报一次扣1分。

此项最高扣完15分。

 

安全

责任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签到辖区(系统)各村、社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样本、应签和已签责任书单位的名册4月底前报区安委办。

2.年中对签订责任书的单位要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其被督查单位名册和督查总结要于71前报区安委办。 

3.年末对签订责任制的单位要进行责任制考核、奖惩,其考核、奖惩情况总结于201011前报区安委办。(8分)

4、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5分)

1.责任书少签1个单位扣1分,责任书内容不规范扣2分,责任书样本、应签和已签责任书单位的名册迟报扣2分,不报(6月以后算没报,下同)扣5分。

2.年中责任书督查检查率不到70%的扣2分,被督查单位名册和督查总结迟报的扣1分,不报扣3分,没督查的扣5分。

3.未出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扣5分,未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扣1-2分。

4、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制定的扣8分,不完善的一次扣1分。

此项最高扣完15分。

宣传教育行动

1.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群众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建立“部门联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宣传机制。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完成区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生产月”宣传任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安全宣传覆盖面。

4. 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工会和群众监督作用。

5. 保质保量完成安全培训指标任务。

6.积极向《莲都安监》投稿。

7.订阅《劳动保护》杂志。

8.在媒体上发表安全生产新闻稿件。

15分)

1.未制订全年宣传教育计划的扣5分,行政首长未上安全生产课的扣3分;宣传和培训活动部署,开展情况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2-6分。

2.未制定“安全生产月”方案的扣2分,未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的扣1分;未完成区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生产月”宣传任务的,每项扣3分。

3.未继续开展“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的扣3分,未按要求开展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扣2-3分。

4.未保质保量完成安全培训任务的扣5分,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每发现一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全员培训持证率达85%以上,未达标的扣3分。

5.年度向《莲都安监》发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一类单位投稿8篇,录用4篇;二类单位投稿4篇;录用2篇,每少1篇扣1分。

6.未完成订阅任务的扣2分;

7.在各类媒体上发表安全生产新闻稿2篇,每少一篇扣1分。

此项最高扣完15分。

 

 

 

 

安全执法

1.严格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动。

2.与区安监部门在本区域或本系统开展联合安全行政执法。

3.开展打非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辖区或系统内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违章生产行为。

4.事故查处:(1)配合区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2)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3)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月内上报《事故教训总结报告》。

5.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5分)

1.安全执法不规范的,扣1-3分;安全执法不严的,扣1-3分;非事故案件未按规定及时结案的,每起扣2分;未及时办理反馈群众举报信访件的,扣1-2分。

2.未按区安委办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少一次扣2分。

3.辖区或系统内未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或打击不力的,扣3-5分;辖区内因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每起扣5分。

4.不配合事故调查的,每次扣5分;上报事故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瞒报、漏报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扣5分;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未及时落实或不到位的,每起扣3-5分;未及时报送死亡《事故教训总结报告》的,每次扣5分。

5.善后工作未做好的一次扣2分。

6.未及时办理反馈群众安全生产举报信访件的,1件扣2分。

此项最高扣完15分。

八安全投入

1.出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进行奖励;

2.要有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

3.及时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

4.妥善落实安监人员的生活津补贴。

10分)

1.未出台奖励制度扣3分,未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扣1-2分。

2.乡镇、街道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提取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人均少于2元的,扣2-4分;

3.未在四月十五日前上交安全抵押金的,迟五个工作日以上扣3分,十个工作日以上扣5分;

4.安监人员的生活津补贴不低于所在乡镇(街道)同类其他事业人员的待遇,低于的扣2-5分。

此项最高扣10分。

落实主体责任

1.组织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有方案。

2.督促辖区(系统)内50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规范、有创新。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5.安全投入到位,符合规范要求,设施、设备、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扎实、数据库完备。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符合规范要求。

8.安全宣教活动扎实有效。

10分)

 

 

1.未拟定方案扣3分,活动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2分。

2.本辖区(系统)50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每缺一个扣1分。

3.7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台帐,扣3分,台帐不规范扣1-2分。

4.其它工作未到位酌情扣分。

此项最高扣完10分。

 

十源头监管

1、加强行政许可管理,认真把好准入关;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实行建设项目备案制。

4.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达100%,定期检验率100%,隐患治理率达98.5%,安全检查率不低于90%

10分)

1、给安全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或批准安全生产许可的,发现1家扣3分;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每查出一项扣2分。

3、建设项目未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4.特种设备监管每小项未达标扣3分。

此项最高扣分10分。

 

 

(二)附加(扣)分考核

1、附加分

1)工作成绩显著,在安全生产方面获省部级表彰的加5分;获市级表彰的加2分;获区级表彰的加1分;获部门先进的折半计分;获通报表扬的按同级表彰折半计分;受表彰时间迟于考核时间的,列入下一年度加分。

2)能根据新情况,按照新要求,探索新思路,在监管方式方法和监管手段上有所创新、突破,有一定借鉴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经区安委办研究可酌情加分,每项最多加3分。

3)积极承办和协办区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活动,成绩较突出,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的,经区安委办研究可酌情加分,每项最多加3分。

2、倒扣分

1)因各种原因在安全生产方面被通报批评的,扣分分级进行。被省部级通报批评的扣25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扣20分;被区级通报批评的扣10分;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按同级政府通报批评折半扣分。受通报批评时间迟于考核时间的,列入下一年度扣分。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未受到追究的行为,区安委办认为应当扣分的,经区安委会研究,酌情扣分。每项最高分值为10分。

3)在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广联合执法的要求不力,相互配合协作不主动、不积极、不彻底的,可酌情扣分。

4)在区安委办工作督查中,发现有较严重的工作失误和失职行为的,每次扣5-10分。

5)在贯彻《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试行办法》三项制度方面,一是对《督查督办指令》不配合,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尚未造成事故损失的一次扣6分,已造成事故损失的一次扣10分;二是对被实行安全生产警示的,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复查解除的,黄色警示一次扣8分,红色警示一次扣10分。

3、若干说明:同一文件可多处加、扣分的,以最高值加、扣分一次。如考评项目出缺,该项目按平均分分摊到其它项目中。附加分累计不突破10分,倒扣分累计不突破30分。基本分、附加分、倒扣分累计为该乡镇(街道)、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得分。

四、事故考核口径

(一)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口径

工矿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省部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辖区发生的事故和无证无照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水上交通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辖区外发生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按特种设备注册地进行考核。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建筑(在建)、装修、拆房、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建设施工等事故。

(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考核口径

工矿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包括外地企业在本区发生的事故和无证无照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区渔船在区外发生的事故,具体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在本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建筑施工等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建筑物倒塌事故: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倒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五、考核期限

考核期为201011日至20101231日。考核期满后,新责任书未签订之前,该责任书继续有效。

六、考核方式

(一)各责任单位应分别在2010620日和201012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二)区安委办每月进行动态考核,上网公布。

(三)区年度考核在各责任单位自行检查、上报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由区安委会进行考核评定,公布考核结果。

七、奖惩措施及其它

(一)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安全抵押金制度,须于2010415日前到区安委办交纳安全抵押金15000元。

(二)一类单位设优秀奖4个,良好奖5个。二类单位设优秀奖4个,良好奖6个。考核总分在290分以上为优秀奖备选单位,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一类单位奖励20000元,二类单位奖励15000元,返还安全抵押金,并在全区通报表扬;考核总分在280分至289分为良好奖备选单位,被评为良好的单位,一类奖励15000元,二类单位奖励10000元,返还安全抵押金;考核总分在270分至279分为合格单位,不奖不罚,返还安全抵押金;考核分低于270分为不合格单位,扣除安全抵押金,由区安委办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全区通报批评。

(三)区安监局年终奖励等次于区政府在全市所获等次相同。

(四)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含倒扣分)148分以上,无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及单位为“莲都区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奖励22000元,返还安全抵押金,授予“莲都区二○一年度安全生产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五)设立安全生产年度特别奖,表彰奖励对全区安全生产有特别贡献的非被考核单位,奖励额度与区二类部门良好奖相同。

(六)设立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根据预先设置的评奖条件,分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两个序列,通过安委办联评,分别评出一定比例的全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贡献,每人奖励800元。

(七)奖金和返还的安全抵押金一半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半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具体人员。

(八)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九)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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